Rocky遭勒颈殴打致死:马来西亚法律对虐待动物的惩罚,真的太轻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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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cky的悲剧,不能只停留在几天的愤怒里。

一只家犬被绳索紧紧勒住脖子,在地上拖行,再遭多人以木棍殴打。

主人试图上前保护它,自己也被打伤。

最终,Rocky没有等到救援。

根据马来西亚流浪动物协会公布的初步资料,这起事件发生在雪兰莪巴生海湾英达花园。Rocky的主人已经报警,其遗体也交由雪兰莪兽医服务局进行检验。

目前,警方仍需根据验尸报告、现场视频、证人口供及相关人员的说法,确认Rocky的真正死因,以及每一名在场者应负的责任。

但假设调查最终证实,Rocky确实遭人蓄意勒颈、拖行及殴打致死,公众接下来必然会问:

这样的残忍行为,在马来西亚究竟会受到多重的惩罚?

最高罚款10万令吉、监禁3年,看起来很重吗?

根据马来西亚《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》第29条,残酷殴打、踢打、折磨、惊吓动物,或使动物承受不必要痛苦,均可构成虐待动物罪。

第30条则规定,除食用、结束无法治疗的痛苦、防止人类面临即时危险,或由获授权单位进行动物数量控制等法定情况外,任何人不得随意杀死动物。

违反第29或第30条者,罪成后可被罚款不少于2万令吉、不超过10万令吉,或监禁最高3年,或两者兼施。

单看文字,10万令吉和3年监禁似乎已经不轻。

但问题是,对于一宗涉及多人围堵、持续施暴,最终导致动物死亡的案件,最高3年是否真的足以反映行为的严重性?

更重要的是,法令写着“罚款、监禁或两者兼施”,意味着法院可以只判罚款,不一定需要施虐者真正入狱。

一条生命被活活打死,施虐者最后可能只需要缴纳一笔罚款。

这就是许多动物保护人士无法接受的地方。

法律上有监禁,现实中却经常先看到罚款

过去几宗公开案件反映,动物虐待罪虽然包含监禁选项,但法院在部分案件中仍以罚款作为主要刑罚。

2024年,一名男子因多次殴打一只哈士奇犬,被判罚款2万5000令吉;只有在无法缴付罚款时,才需要服刑6个月。

2026年6月,槟城高庭维持两名男子殴打犬只的定罪,却把每人的罚款从5万令吉减至3万令吉。法官虽然强调动物福利法令具有惩罚、教育及阻吓作用,但最终仍然是罚款刑罚。

同年3月,一名男子因暴力踢打两只猫,导致其中一只死亡,被判罚款6万令吉,或以22个月监禁替代。由于他无法缴付罚款,最终才需要入狱。

这些案件不能代表所有法官都会轻判,但它们反映出一个现实:

不少施虐者真正面对监禁,并不是因为法院首先认为他必须坐牢,而是因为他没有能力缴付罚款。

这会形成一种非常不舒服的观感——有钱的人缴钱离开,没有钱的人才入狱。

但动物所承受的伤害,不会因为施虐者的经济能力不同而有所分别。

把动物活活打死,不能只当成一般虐待

动物虐待的严重程度并不相同。

有人长期把宠物关在不适当环境,没有给予足够食物;有人一时失控踢打动物;也有人有意识地使用绳索、木棍或其他工具,持续施加暴力,直至动物死亡。

这些行为不应该全部落在同一个宽泛的量刑范围内。

若Rocky的验尸及警方调查证实,它是在多人控制下遭持续殴打致死,那么这已经不只是一般疏忽或一时冲动。

它可能包含多个加重因素:

  • 使用绳索或木棍等工具;
  • 多人共同参与;
  • 施暴过程持续一段时间;
  • 动物没有逃走或反抗的能力;
  • 主人已经出面阻止,暴力仍未停止;
  • 最终造成动物死亡;
  • 主人也在过程中受伤。

在这种情况下,法律不应该只问“有没有虐待动物”,还应该进一步区分:

这是一般虐待,还是以极端残忍方式蓄意导致动物死亡?

对于后者,强制监禁应该成为主要刑罚,而不是让罚款继续成为最容易出现的结果。

最长只禁养一年,更难让人接受

《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》允许法院在施虐者被定罪后,禁止其拥有、饲养、参与照顾或控制动物。

但现行法令规定的禁养期限,最长只有一年。

换句话说,一个被法院认定曾残酷虐待甚至非法杀死动物的人,理论上一年后便可能再次饲养动物。

这项限制明显不足。

对于严重虐待、反复施虐或导致动物死亡的罪犯,禁养令至少应该延长至十年;情节特别恶劣者,更应允许法院判处终身禁养。

动物无法自行查询一个人过去是否有施虐记录。

若法律不阻止罪犯重新接触动物,下一只宠物仍可能落入同一个人的手中。

真正的问题不只是刑罚上限,还有多少案件能够走到法庭

兽医服务局公布的资料显示,2021年至2025年期间,当局共收到19,303宗动物福利投诉,其中16,340宗属于《动物福利法令》范围;同期有43宗案件成功在法庭提控并定罪,累计罚款44万5400令吉。

不能简单地把所有投诉都视为已经证实的虐待案件,因为部分投诉可能证据不足、重复投报,或者调查后不构成犯罪。

但投诉数量与成功进入法庭的案件数量之间存在巨大差距,仍然值得有关部门进一步公开解释。

公众需要知道:

多少投诉因证据不足结案?

多少案件仍在调查?

多少案件被交给检察机关后没有提控?

平均需要多久才能完成调查?

有多少罪犯被判监禁,而不是只缴罚款?

若这些数据不透明,公众便很难判断,现有法律究竟真正保护了多少动物。

一部写着最高罚款10万令吉的法律,若大部分案件连法庭都走不到,其震慑力仍然十分有限。

Rocky事件也暴露地方政府执法责任

动保团体称,事发时疑似有两名巴生皇城市政厅官员在场,但没有及时阻止暴力行为。

这项指控目前仍有待市政厅正式回应,不能在调查完成前认定有关官员失职或参与其中。

但MBDK必须公开说明:

官员当晚是否在场?

他们有没有目睹Rocky被勒颈、拖行或殴打?

居民是在协助官方捕犬,还是自行采取行动?

官员有没有下令停止?

现场为什么没有使用专业捕犬设备和人道程序?

MBDK在事件发生前两天才发布征求流浪犬捕捉服务方案的公告,显示犬只管理本应由获授权和经过训练的人员负责。

即使Rocky没有狗牌、跑出住宅范围或曾引起居民投诉,也应该依法捕捉、确认主人、调查投诉,再根据程序处理。

没有犬牌是一项行政问题。

它绝不能变成允许任何人把狗打死的许可证。

对动物的暴力,也可能演变成对人的暴力

Rocky事件还有一个不应被忽略的细节:

主人上前救狗时,据称也遭木棍击伤。

这说明当现场暴力失去控制时,受害者不会只限于动物。

一个能够在众人面前持续殴打一只已经被绳索控制、无法逃走的狗的人,也可能把暴力转向试图阻止他的任何人。

因此,警方不能只把案件当成动物福利部门的责任。

若证据显示主人遭人持械殴打,警方还应从伤人、共同参与、恐吓及其他可能涉及的刑事角度调查。

动物虐待不是与社会安全无关的“小事”。

一个社会若长期容忍人们向最弱小的生命施暴,也是在纵容暴力成为解决冲突的方法。

马来西亚法律应该怎样修改?

Rocky事件应该成为重新检讨《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》的契机。

对于蓄意虐待并导致动物死亡的严重案件,法律可考虑:

第一,设立加重虐待罪。
使用武器、多人围攻、长时间折磨、拍摄传播,或导致动物死亡者,应面对更高刑罚。

第二,严重案件必须判监。
对于蓄意导致动物死亡的行为,不应允许单以罚款解决,可设立最低监禁期限。

第三,提高最高刑期。
现有最高3年不足以应对最残忍的案件,可考虑提高至5年或更长。

第四,延长禁养期限。
现有最长一年明显太短,严重罪犯应被禁养十年,甚至终身禁止接触和控制动物。

第五,强制接受心理评估及矫正教育。
判刑只能暂时隔离施虐者,若没有处理暴力倾向,刑满后仍可能再次伤害动物或他人。

第六,建立公开的定罪和执法数据。
DVS应定期公布投诉、调查、提控、定罪、罚款及监禁数量,让公众监督法律是否真正执行。

第七,加强地方政府问责。
涉及市政厅官员或外包捕犬人员的案件,应由独立单位调查,而不是只进行内部说明。

一条生命,不应该只值一张罚单

Rocky无法理解什么是罚款2万令吉、10万令吉,或者监禁3年。

它只知道,当绳索勒紧脖子时,它无法呼吸;当木棍落下时,它会疼;当主人试图靠近时,它可能以为自己终于可以回家。

但它最终没有回去。

法律不可能让Rocky复活,任何判决也无法消除主人眼睁睁看着爱犬死亡的记忆。

法律至少应该做到一件事:

让下一名准备拿起木棍、套上绳索的人,在动手以前真正害怕后果。

如果一个人蓄意把动物折磨至死,最后仍可通过缴纳罚款回家,现有制度传递出的震慑作用显然不够。

Rocky事件需要的不只是一句“已经展开调查”。

它需要验尸结果,需要明确责任,需要依法提控,也需要推动社会重新检视:

一条生命被残忍夺走,最高3年监禁和最长一年禁养,真的足够吗?

答案很明显。

不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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